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以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项的种类、数量、中奖概率、奖品提供方法、兑奖时间等作不实的表示或者不予公示;

(三)不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将设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