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投标者不得从事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