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域、经营对象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