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有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一)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二)采取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以及行政命令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