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分、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伙同或者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二)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内容虚假的宣传材料;

(四)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以新闻、专访等形式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内容不得超出有关部门对该产品广告内容的审定范围。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