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强制他人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