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水文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