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文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