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改善水文测站的工作条件,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