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划定的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单位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