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将用于特定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