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将用于特定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