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