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