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