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