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