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