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