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