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仅供使用单位用于该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不得将用于特定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