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二十条有效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有线通信线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