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有线通信线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