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九条有效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