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四条有效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