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第二十九条有效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取得的采矿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不得转让给个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