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注销手续:(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