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注销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