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