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