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工作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及其合法取得的来源证明;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