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