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