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及时发布航道通告,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证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