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勘测、设置航行标志、勘测标志和为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航道建设活动,不得违法索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