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航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航道的权利和爱护航道及其设施的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