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