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