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