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