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在住宅楼进行装修、制作家具等产生噪声的,12时至12时30分、22时至晨6时不得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