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