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