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车辆在草原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井位间距在三百米以上的,禁止井架整体搬迁。因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应当在施工后一年内恢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