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危害程度,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