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各类生产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和巡查,防止盗窃原油、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