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各类生产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和巡查,防止盗窃原油、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