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动态。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