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管理第十条有效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一)暂时停止运行的;(二)改造、更新的;(三)拆除或者闲置的。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油气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