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