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