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