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