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4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Article 37In force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