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