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