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